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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華網北京6月23日電題:刑事案件試點“速裁”:“醉駕”等案件不公開審理引發關註
  “新華視點”記者 陳菲、楊維漢
  隨著“醉駕”等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增長,占據了法院大量審判資源。為提高訴訟效率,推動案件審判繁簡分流,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擬在18個城市試點“刑案速裁”。
  23日上午,《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(草案)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。如果獲得通過,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授權“兩高”開展試點。
  根據決定草案,輕微刑事案件不僅有望大大縮短辦案期限,還可“不公開審理”。這一“突破”現有法律規定的草案內容公佈後,引起公眾普遍關註。與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23日下午的審議中,也發表了審議意見。
  輕微刑案大量增長 18城市擬試點“速裁”
  據有關部門統計,目前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的案件和單處罰金的案件已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總數的38%,比例較高。
  “這類犯罪案件情節輕微、事實清楚,不難辦理。然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,仍然要經過‘一道道’訴訟程序,不僅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要接受長時間的羈押,也占據了大量審判資源。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,實行“速裁”能夠保障這類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,既實現了實體公正又彰顯了程序公正,節省了大量司法資源,提高了司法效率。
  近年來,司法體制改革提出要對輕微刑事案件進行快速辦理,一些地方已經著手開始試點。基於實踐中的情況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經與公安部、司法部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方面反覆研究、溝通,就試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形成了一致意見。
  徐顯明委員在分組審議時表示,“刑案速裁”試點的改革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司法改革方向。目前國際刑事司法正在從嚴格重視程序向重視審判效率轉變,“刑案速裁”試點改革也符合國際司法發展潮流。試點還可以為以後修改刑事訴訟法提供有益的經驗。
  根據決定草案,試點案件擬限於事實清楚,證據充分,被告人自願認罪,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盜竊、危險駕駛等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的案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。
  對於決定草案中“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盜竊、危險駕駛等……的案件”這一表述中的“等”字,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中討論熱烈。有的委員認為應當把所涉及的案件類型列舉清楚,否則就把“等”字去掉,因為“等”字擴大了速裁案件範圍。有的委員則認為“等”字可以用,因為符合條件的案件類型很多,難以一一列舉,建議儘快制定實施細則,統一速裁的適用範圍和程序。
  試點地區擬選擇在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慶、沈陽、大連、南京、杭州、福州、廈門、濟南、青島、鄭州、武漢、長沙、廣州、深圳、西安等18個案件基數大、類型多,具有典型性、代表性,有利於檢驗試點效果的城市進行。
  “試點工作將有利於優化司法資源配置,解決司法實踐中案多人少的矛盾;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、懲辦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,教育矯治犯罪人。”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23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。
   如何防範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
  既然是“速裁”,就應在訴訟程序、辦案期限等方面“快速進行”。
  決定草案規定,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,庭審程序將簡化——對開庭通知時間不作限制,法官當庭確認被告人自願認罪、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、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,可不進行法庭調查、法庭辯論,並適當縮短辦案期限……
  據悉,速裁案件的辦案期限將比簡易程序案件時間更短。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,簡易程序審理案件,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。
  訴訟效率提高了,如何兼顧審判的公平和公正?成為大家關註的問題。
  根據決定草案規定,“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”這一程序將予以保留。據瞭解,在是否選擇適用速裁程序上,也必須經被告人同意,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就不能適用。速裁案件也不適用“一審終審”,對一審判決不服的,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訴。
  為保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權益,決定草案還規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,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,確保其充分瞭解適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後果。同時,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符合取保候審、監視居住條件的,應當取保候審、監視居住。
  “過去在司法實踐中,本來應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,如果羈押時間長的話,法官可能會‘實報實銷’,關多長判多長,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。速裁案件適用非羈押措施,將避免這一問題的產生,更有利於實現輕罪輕刑,罪責刑相適應。”陳衛東說。
  劉振偉委員贊成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,但也表示了擔心。他說,如果開始試點,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擴大了,應當出台具體的約束制度和辦法。要對法官決定是否適用速裁程序、是否可以“不公開審理”等自由裁量權進行規範。
  “被告人自願認罪”也是適用速裁程序的條件之一。徐顯明委員強調指出,被告人自願認罪一定要“真實”“自願”,同時還要考慮到對被告人非自願認罪的救濟渠道。
  在被告人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間取捨
  在決定草案中,“不公開審理”的規定引起普遍關註和討論。
  草案規定,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,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、保護被告人獲得公開審判的權利。同時,對於被告人以名譽保護、信息安全等正當理由申請不公開審理,公訴機關、辯護人沒有異議的,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,可以不公開審理。
  近年來,網絡上曝光了很多“醉駕”案件,不少當事人是“富二代”“官二代”或者明星人物。有公眾質疑,對於這樣的案件如果不公開審理,缺少了社會輿論的監督,會不會導致法院在裁判上對他們偏袒?
  其實,關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是否應該得到保護,一直是社會熱議的話題,這裡也面臨同樣的問題。
 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,除涉及國家秘密、未成年人等四類案件以外,法院對於一審案件都應當公開進行審理。對於決定草案中增加的“不公開審理”規定,徐顯明委員說,刑事司法審判以公開為原則,以不公開為例外,現在更強調“陽光司法”。因此,增加“不公開審理”的規定,就必須要設定一定的條件,嚴格限定法官准許“不公開審理”。
  有關專家認為,“不公開審理”要同時具備“被告人申請”“控辯雙方無異議”“法院院長批准”等多個要件,不會被濫用。即使不公開審理,根據法律的規定,案件的判決書也應公開,速裁案件也不例外。公眾依然可以瞭解到相關案件的審判結果和審判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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