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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紅網邵陽11月24日訊(通訊員 張遠程 賀力平)11月24日,雙清區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時,被執行人江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,被法院處以司法拘留15日。這再次告訴我們,不論什麼人,都應該尊重法院的生效判決,切莫把法律當兒戲。
  2012年9月的一天,被執行人江某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資江橋自西向東行駛,行至昭陵西路地段,因交通意識淡薄,與停放在路旁的拖拉機發生碰撞,造成三輪車車上搭乘的姚某嚴重受傷,後交警部門認定江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。傷者姚某與江某多次協商,未能解決賠償問題,後姚某訴至雙清法院。雙清法院通過審理,作出生效判決,判令江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姚某醫葯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等37000元。
  判決生效後,江某未履行義務。姚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。執行中,執行法官多次給江某做工作,勸說江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,但江某均以各種理由搪塞,並以“債我認,我沒錢,家裡條件困難”為由,拒絕還款。後執行人員經過詳細調查,江某是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履行,於是依法決定對其實施司法拘留。
  法官說法:被執行人江某對法院的生效判決視若無睹,對執行法官的反覆勸說無動於衷,有執行能力拒不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。對於這樣的“老賴”,法院果斷採取強制措施,不僅顯示了法律的威嚴,而且也依法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。  (原標題: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執行人遭司法拘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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